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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冀國稅外發(fā)[1995]69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6
地 區(qū):河北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稅函發(fā)[1995]4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陽恩賽有限公司繳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陽恩賽有限公司繳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發(fā)[1995]473號 1995年8月22日
北京、天津、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山東、浙江、江蘇、湖北、安徽、廣東、湖南、四川、陜西、山西、河南、廣西、福建、江西、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近接大連市國稅局大國稅發(fā)[1995]146號文,請示華陽恩賽有限公司繳納增值稅的有關問題。華陽恩賽有限公司是一家總機構設在大連從事工業(yè)用清洗劑及配套工具生產與銷售的中美合資企業(yè)。1987年開業(yè)以來,該公司一直采取通過在北京等34個地區(qū)設立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銷售本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并且在全國實行統一的銷售價格。實行新的增值稅制以后,該公司將產品交付分支機構時,視同銷售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總機構于貨物移送時在大連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請你們通知該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售給該公司分支機構銷售所需的當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