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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文字[1995]68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新聞出版署:
根據(jù)出版物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和書刊及音像制品存貨的滯銷損失較大的持點,我們認為,圖書發(fā)行企業(yè)庫存圖書、期刊音像制品的呆滯損失可按照《電影、新聞出版企業(yè)財務制度》第二十五條執(zhí)行,即實行分年核價,提取提成差價的辦法。提成差價的提取標準為:
一、雜志(包括半年刊和年鑒)和掛歷、年畫,當年出版的按年末庫存總定價提取25%,前一年出版的提取50%。
二、其他圖書,當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庫存圖書總定價提取10%,前二年的提取2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30-50%。
首次提取書刊提成差價,計入當期商品銷售成本,第二年開始,按應提數(shù)與帳面結存數(shù)的差額計入當期商品銷商成本(如應提數(shù)少于帳面結存數(shù),則沖減當期商品銷售成本)。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標準由企業(yè)在上述標準中確定,但一經(jīng)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為合理計算各期損益,書刊提成差價可按月末庫存書刊總定價的一定比例預提,年終按上述標準進行調整。
三、音像制品,按月末庫存音像制品總成本的0.5-1%計提,計入當月商品銷售成本。
發(fā)生的呆滯損失,在已提提成差價中列支。處理呆滯書刊、音像制品的凈收入,沖減當期商品銷售成本。
圖書發(fā)行企業(yè)實行分年核價、提取提成差價辦法以后,不得再提取商品削價準備。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