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增值稅文 號:財稅[1994]88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經國務院批準,在1995年底以前對國家級新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稅后返還的政策,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列入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試制計劃》和《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試產計劃》內的國家級新產品,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二、對凡列入本通知所附《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先征稅后返還名單》中的國家級新產品,在1994年和1995年內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
三、具體返還手續(xù)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yè)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對列入《1992年、1993年度國家級新產品減免稅名單》和《1993年度省級新產品減免稅名單》的企業(yè),凡原減免稅政策未執(zhí)行完的,可從1994年起繼續(xù)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其中原實行減稅的產品,一律按入庫稅款的50%返還。
五、凡1993年已征稅,所征稅款已計入1993年地方財政收入基數(shù)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返還給企業(yè)。
六、從1996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新產品所繳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先征稅后返還名單(編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