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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標字[1996]80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全社會商標意識的增強,商標侵權糾紛也日趨復雜,在商標案件查處過程中,涉及異議、爭議等程序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曾就此類案件的處理問題向我局請示。為有效制止商標侵權,切實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和解決商標糾紛,現(xiàn)就此類案件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投訴人使用的商標已經(jīng)向我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包括處于異議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認為該商標與投訴人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的,有權立案查處。
二、被投訴人在被查處過程中以注冊不當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投訴人注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中止處理,但被投訴人應當提供相應的經(jīng)濟擔保。
三、投訴人對被投訴人的注冊商標提出爭議同時又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立案。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