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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桂地稅函發(fā)[1996]168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1
地 區(qū):廣西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北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北地稅函[1996]258號)收悉。關于你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甲方)與北海市海城區(qū)致成貿易公司、北海大北海房地產綜合開發(fā)公司(乙方)合作建造"北海致成綜合樓"以及你市文化局(甲方)和北海國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乙方)合作建造國通購物中心,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由甲方提供建設用地,乙方提供建設資金,房屋建成后產權歸甲方,乙方享有10年使用權,并在使用期間每年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給甲方,使用期滿后,房屋的使用權歸甲方,應如何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根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暫行條 例》第二條 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節(jié)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產權是由投資行為形成的、反映不同投資主體對一定財產的權利及其相應義務的法律形式。因此,我們意見:對于上述形式的合作建房,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是產權擁有人,即北海致成綜合樓和國通購物中心的納稅義務人分別為北海市市政工程處和北海市文化局。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