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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皖地稅稽字[1996]398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8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系統(tǒng)受理舉報稅務違法違章案件管理辦法》(皖地稅稽字[1996]287號)實施以來,各地基本能按照要求,認真受理和查處涉稅舉報案件,收到了明顯的成效,但在查處工作中,一些地方還存在查處不力、上報稽查結果不夠規(guī)范和及時等問題。為加強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全面提高涉稅舉報案件的辦案質(zhì)量和效率,現(xiàn)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強化對舉報案件的理、查處和督促工作。嚴防按規(guī)定在稽查機構內(nèi)建立和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受理舉報,認真記錄,逐案填入《舉報類案件登記表》,報經(jīng)批準后立案,實施稽查,限期結案。
二、查處稅務舉報案件應根據(jù)屬地原則,由被舉報人所在地方稅務機關查處。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案件由省地稅局統(tǒng)一組織力量查處;
(一)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二) 群眾舉報確需上級派人查處的案件;
(三) 涉及到被查對象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的案件;
(四) 其它需要由省局查處的案件。
三、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接到上級地方稅務機關轉辦的舉報案件后,應在5月內(nèi)進行處理,在1個月內(nèi)(從舉報件到承辦機關的時間起計算)結案。重大、復雜或者有其它特殊情況的案件在1個月內(nèi)結案有困難的,承辦機關要及時向轉辦機關提出中間報告,說明情況和原因,并提出下步稽查工作方案和結案時間,在提出中間報告后1個月內(nèi)上報查處結果。
四、承辦舉報案件的地方稅務機關上報舉報案件查處結果的內(nèi)容應包括: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稽查過程和方法、違法事實、定性依據(jù)、處理和調(diào)帳結果、簡要分析和稽查建議等。同時應附以下資料(均為復印件): (一) 舉報案件處理單;
(二) 稅務稽查報告和審理報告;
(三) 稽查使用的稅務文書;
(四) 實施稽查填寫的《稅務稽查底稿》和《詢問筆錄》以及取得的其它主要證據(jù)資料;
(五) 入庫稅款及滯罰票證;
(六) 與案件有關的其它資料。
五、地方稅務機關查處下列案件應向省地稅局報送稽查結果:
(一) 省局轉辦的;
(二) 偷稅金額:單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無證戶)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
(三) 單位查補稅款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個人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
(四) 觸犯刑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五) 省局要求報送查處結果的。
六、確定稽查的舉報案件,均應立案查處,適用一般程序,不論有無問題,均應制作《稅務稽查報告》,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七、各級地稅稽查部門要建立并登記《稅務稽查實施臺帳》,全面掌握專案稽查狀態(tài)和執(zhí)行進度,在每個季度終了后10日內(nèi)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報送《查處舉報稅務案件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表)。本年度的統(tǒng)計表由各行署、市地方稅務局匯總,于1996年12月31日上報省地稅局。
八、本通知自1996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查處舉報稅務案件情況統(tǒng)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