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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國稅函[1996]694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展銀行集中繳納營業(yè)稅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 95]669號)下發(fā)后,對國家開發(fā)銀行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
和教育費附加的辦法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決定對國家開展銀行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采取“集中劃轉、返還各地、各地入庫”的辦法,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開發(fā)銀行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國家開展銀行按季計算委托貸款業(yè)務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于季度終了10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指定的開戶銀行劃撥稅、費款項,同時,提供各省和利息收入和應納稅費數(shù)額的資料;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收到款項后10日內,將款項劃轉各省地方稅務局;各??;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收到款項后5日內,將款項繳入金庫,并將稅收繳款書回執(zhí)聯(lián)及時返回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于1996年12月20日前將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告知我局直屬征收局。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即1996年四季度發(fā)生的稅、費、按本辦法辦理)此前,已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辦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