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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魯價涉發(fā)[1996]1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2
地 區(qū):山東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魯地稅地字[1995]第19號《關于拖拉機、摩托車、船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收費問題的請示》收悉。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加強我省車船使用稅完稅的征收管理,堵塞車船使用稅漏征現象,我省從1996年起,除用于農業(yè)生產,不搞經濟性運輸的拖拉機不掛完稅標志牌,不收費外,確定對進行經營性運輸的拖拉機、摩托車、船統一實行釘掛完稅標志制度,并收取工本費?,F就各類過錯稅標志工本費收費標準標準批復如下:
1.經營性運輸的拖拉機標志每個5元
2.摩托車標志每個4元
3.輕騎標志每個2元
4.船標志每個5元
發(fā)放車船使用稅完稅、免稅標志的各級稅務部門,應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行政性事業(yè)性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印的收費票據,方可收費。
收費時應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各級各單位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和另加收其他任何費用。所收資金應全部用于該標志的印制發(fā)放工作,不得挪作用。
以上規(guī)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