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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失效法規(guī)文 號:審法發(fā)[1996]342號頒發(fā)日期:1996-01-1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報告編審行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向派出的審計機關提出的書面文書。
第三條 凡發(fā)出審計通知書的審計事項,審計組實施審計后,都應當提出審計報告。
第四條 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單位;
(三)審計報告的內容;
(四)審計組組長簽名;
(五)報告日期。
第五條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
第六條 審計報告的主送單位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
第七條 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財政財務隸屬關系,財政財務收支狀況等;
(三)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如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對遵守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的揭示,采取的審計方法和有關情況的說明等;
(四)審計評價意見,如對已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資料的概括表述,結合審計方案確定的重點,圍繞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對被審計單位應負的經濟責任的評價;
(五)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jù)。
第八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jù)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匯總形成審計報告初稿。
第九條 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表述準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文字符合規(guī)范。
第十條 審計人員應當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并由審計組組長定稿,按照規(guī)定及時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認為需要修改和調整審計報告的,應當作必要的修改和調整。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可以視為對審計報告沒有異議。
第十四條 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及時提交審計機關。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審計組應當說明原因并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報告的分層次內部復核制度。對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或者其他認為需要復核的審計報告,可以在專業(yè)部門復核的基礎上,指定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進行審定,并依法提出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
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應當提交審計機關審計業(yè)務會議進行審定。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和復核機構或者復核人員提出的復核意見是否正確;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是否合法、恰當。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