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工商公字[1996]第400號頒發(fā)日期:1996-01-1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能否查處劣質食鹽案的請示》(豫工商字(1996)第31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鹽業(yè)管理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國辦函(1994)103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對制造銷售劣質食鹽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依據(jù)《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案件中,有權扣留相對人用于投機倒把的財物(包括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財物、銷貨款)??哿糌斘飼r,應當辦理扣留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