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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京財稅[1997]149號頒發(fā)日期:1996-03-18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2號《關于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關于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8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礦資源稅問題規(guī)定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guī)定稅額60%征收的通知》[(94)財稅字041號]規(guī)定減征40%的基礎上,再減征20%,即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2、冶金獨立礦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獨立礦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六家企業(yè)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10號)中列舉的六家礦鐵企業(yè)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產的冶金獨立礦山。對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聯合礦山改組為獨立礦山的,不得按(94)財稅字041號及本通知規(guī)定減征資源稅。
3、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4、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yè)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后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