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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云國稅發(fā)[1997]48號頒發(fā)日期:1996-03-19
地 區(qū):云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據部分地區(qū)及企業(yè)反映,企業(yè)總機構對所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機構(如分廠、車間等,這些機構有的是增值稅納稅人,有的不是),按照期末的資金占用額(包括固定資產占用、流動資金占用)以一定比率收取資金占用費,以促進所屬機構加強資金管理,減少資金占用,提高企業(yè)效益。對這種企業(yè)總機構向所屬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收取的資金占用費是否征收增值稅的問題。經研究,企業(yè)總機構向所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機構(不論是否是增值稅納稅人)
按期末資金占用額收取的資金占用費,主要目的是抑制下屬生產經營機構資金占用過快增長。帳務處理上是全部沖減了企業(yè)總機構財務費用,不計損益,與應稅貨物銷售無直接關系(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更是如此),并且收取的依據不但包括貨物形式的資金占用,還包括固定資產形態(tài)以及現金等形式的獎金占用,因此,它不具有銷售貨物取得的應征增值稅“價外費用”性質,不應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