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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重國稅函[1997]40號頒發(fā)日期:1996-03-27
地 區(qū):重慶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各區(qū)、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6]74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對未按17%稅率征收的,從1997年1月1日起必須改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1996年12月31日國稅函[1996]7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