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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京國稅一[1997]135號頒發(fā)日期:1996-04-13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33號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請示》(津國稅二[1996]110)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對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明確如下:對電梯安裝業(yè)務取得的收入在安裝地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yè)稅;對維護、修理和零配件的銷售及舊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