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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法字[1997]第101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商所有(無)權以所的名義處罰無照經營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和集市貿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于經營者應該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登記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非法經營行為以及集市貿易中無照經營行為,工商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予以處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