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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財稅[1997]16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凡經過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1997年聯(lián)合年檢合格,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以前地方審批報外經貿部備案的項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審批報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審核通過的項目),在1996年度內未完成投資總額內進口原材料和設備的,其免稅進口期限一律延長至1997年12月31日。
凡1997年聯(lián)合年檢不合格的外商投資項目,在1996年度內未完成投資總額內進口原材料和設備的,一律從1997年1月1日起按法定稅率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