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湘銀發(fā)[1997]99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3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各二級分行、支行,各代理支庫,各地(州、市)和縣(市、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湖南省預算收入對帳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作為全省各級國庫與財政、稅務、海關等單位進行對帳的依據,請遵照執(zhí)行。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湖南省財政廳預算處或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國庫處。
湖南省預算收入對帳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反映各級預算收入執(zhí)行情況,防止財政資金流失和帳務錯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以及有關制度、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同級財政、征收機關與國庫之間預算收入的對帳,即橫向對帳。各系統(tǒng)上下級之間預算收入的對帳,由各系統(tǒng)自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 各級財政、征收機關、國庫對轄內征收入庫的預算收入必須定期核對帳務,以保證財政、征收機關、國庫之間數據一致。
第四條 同級財政、征收機關、國庫之間的預算收入對帳,由國庫發(fā)出對帳單(表),各對帳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認真核對,并及時向國庫反饋情況。
第五條 與國庫對帳的單位(一)財政機關財政(預算部門):每日、每月、年末與同級國庫核對轄內收納入庫的各級次的預算收入;本級預算撥款;轄內預抵稅收返還;預算內外庫存余額及由財政監(jiān)交的其他收入。
財政部駐湘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組):每月及年末與同級國庫核對中央預算收入。
(二)征上機關國稅:每日、每月、年末與同級國庫核對本系統(tǒng)征收入庫的中央預算收入和代征的地方預算收入。
地稅:每日、每月、年末與同級國庫核對本系統(tǒng)征收入庫的各級次地方預算收入和代征的中央預算收入。
海關:每日、每月、年末與所在地國庫核對征收入庫的關稅等收入。
出口產品退稅機構:有退庫發(fā)生的當月及年末與國庫核對出口產品退稅數。
農稅(財政):有入庫發(fā)生的當月和年末與同級國庫核對所征收的農業(yè)四稅、罰沒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收入。
地質礦產部門:有入庫發(fā)生的當月和年末與同級國庫核對所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
各級國稅、地稅內部有征收任務的職能部門及其分設的征收機構只能通過所在局的計會部門與國庫統(tǒng)一對帳,不能與國庫單獨對帳。
第六條 各級財政、征收機關與國庫的對帳,按財政部規(guī)定的現(xiàn)行預算收支科目,分級次進行。其中:工商稅收類核對到“項”,其他的收入類核對到“款”。
第七條 縣(市、區(qū))財政、征收機關、國庫(包括代理支庫)之間的對帳是整個預算收入對帳的基礎,必須做到及時、準確,月度對帳原則上都要求現(xiàn)場集中核對,省、地(州、市)現(xiàn)場集中對帳每季至少一次。各級財政、征收機關、國庫的年末預算收入對帳一律采用現(xiàn)場集中對帳的辦法。
第二章 對帳依據第八條 財政、征收機關、國庫之間的橫向對帳以實際入庫數為依據(繳入經收處的不算入庫)。財政、征收機關、國庫計算入庫數和入庫日期,都以國庫實際收納數額和入庫日期為準,各對帳單位會計報表的數字一律到角分。
第九條 日對帳的截帳時間為各級國庫營業(yè)終了,以當日的入庫數為對帳依據。
月對帳的截帳時間為月末日(月末日為節(jié)、假日則前推至當月最后一個營業(yè)日),以當月實際入庫數作為對帳依據。年度對帳,支庫以年度整理期結束日為截帳日,中心支庫和省分庫以下屬庫當年收入最后一份報單上劃到本庫的日期為截帳日,以全年實際入庫累計數為對帳依據。
第十條 縣(市、區(qū))財政和鄉(xiāng)鎮(zhèn)財政憑從同級國庫取回的收入日、月、年報表和一般繳款書的報查(回執(zhí))聯(lián)、收入退還書的回單聯(lián),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征收機關憑從同級國庫取回的收入日、月、年報表和稅收(其它)繳款書回執(zhí)(報查)聯(lián)、收入退還書付款通知聯(lián)與原開出的憑證核對銷號,作為記帳、統(tǒng)計依據,然后產生報表與國庫對帳。
第十一條 省、地(州、市)財政、征收機關憑從同級國庫取回的收入日、月、年報表和匯總下屬報表作為統(tǒng)計依據,由此產生報表,剔除在途因素后與國庫對帳。
第十二條 各征收機關均不得以開出票證數、征收數、已繳入經收處而未入國庫的數據為依據與國庫對帳。
第三章 對帳基礎第十三條 各征收機關要認真填制收入繳款書、收入退還書,做到級次、科目準確,要素齊全規(guī)范。所征收入要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擅自設立過渡戶,不得從經收處退庫。
第十四條 各級國庫要對入庫級次守口把關,以避免各種“混庫”現(xiàn)象,對收入繳款書和收入退還書要嚴格審查,準確清分。凡級次不清、科目不清或其他要素不合規(guī)的憑證應視情況拒收、退票,由征收機關補齊要素后方能入庫。
第十五條 從經收處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國庫要堅持當日(最遲在次日上午)
報解入庫,不準壓票延解。
第十六條 各級國庫在辦理收入退還時,應嚴格區(qū)分不同性質不同單位的退庫,對設置了專用退庫科目的,如財政部駐湘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辦理的先征后退,財政部門辦理的所得稅先征后退,稅務部門辦理的校辦、福利、外商企業(yè)先征后退和外貿出口產品的退稅等,國庫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分別在專用的退庫科目反映,不能在當日相應的收入科目中抵減,以免混淆,造成與征管單位對帳不符。
第十七條 財政、征收機關、國庫對預算收入的內部核算都應做到及時、準確,帳平表對,表帳銜接。
第四章 對帳第十八條 縣(市、區(qū))日對帳每日營業(yè)終了,國庫根據預算收入登記簿編制出各預算級次的收入日報表、共享收入分成計算表、預抵稅收返還計算表、庫存日報表各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另一份連同一般繳款書的報查(回執(zhí))聯(lián)、撥款書回執(zhí)聯(lián)和收入退還書回單聯(lián)一并交同級財政。
每日營業(yè)終了,國庫根據預算收入登記簿分別編制“國稅收入日報表”、“地稅收入日報表”各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另--份連同稅收繳款書回執(zhí)(報查)聯(lián)、收入退還書付款通知聯(lián)分別交國稅局和地稅局。
財政、國稅、地稅從國庫取回報表和有關單證,核對當日收支,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查明原因,通知國庫予以更正。日對帳不需簽證。
第十九條 縣(市、區(qū))月度對帳(一)國庫與財政的對帳:月末日營業(yè)終了,國庫根據預算收入登記簿編制(打?。?/p>
出分預算級次、反映全轄所有預算收。入的月份對帳單,連同當月收入月報表交同級財政,財政從國庫取回月報表(對帳單)一式二份,于月后五日內將帳務核對完畢,一份留存,一份簽證后退還國庫。月度對帳,國庫還應將收入月報、預抵稅收返還月報、預算支出月報以及“地方財政庫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分戶帳的對帳聯(lián),各交一份給同級財政,財政應和月度對帳單逐項核對。
(二)國庫與財政部駐湘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組)的對帳:月度終了,國厙將中央預算收入對帳單(與交同級財政的對帳單一致)交財政部駐湘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組),財政部駐湘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組)從國庫取回對帳單,于月后五日內核對完畢,在對帳單上簽證后退還國庫(未設機構的縣、市、區(qū)免送)。
(三)國庫與國稅、地稅的對帳:月末日營業(yè)終了,國庫根據預算收入登記簿各科目月末余額編制出單獨反映國稅系統(tǒng)所征收入的“國稅收入月對帳單”,根據預算收入登記簿各科目月末余額編制出單獨反映地稅系統(tǒng)所征收入的“地稅收入月對帳單”,分別交同級國稅局和地稅局。國稅局和地稅局從國庫取回月對帳單(一式二份),于月后五日內將帳務核對完畢,一份留存,一份簽證后退還國庫。
(四)國庫與海關的對帳:月末日營業(yè)終了,國庫根據預算收入登記簿有關科目月末余額,編制(打?。┏鰡为毞从澈jP所征收入的月對帳單。海關從國庫取回月對帳單(一式二份),于月后五日內將帳務核對完畢,一份留存,一份簽證后退回國庫。
(五)國庫與農稅、地質礦產、出口產品退稅機構的對帳:有業(yè)務發(fā)生的當月月末日營業(yè)終了,國庫根據預算收入登記簿有關科目月末余額,分別編制(打?。┏鲛r業(yè)四稅等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出口產品退稅收入月對帳單,分別交相關對帳單位。
對帳單位從國庫取回月對帳單(一式二份),于月后五日內將帳務核對完畢,一份留存,一份簽證后退回國庫。
第二十條 縣(市、區(qū))年度對帳的截帳時間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其他比照月度對帳辦理。
第二十一條 省、地(州、市)財政、征收機關、國庫的月度對帳應包括下級庫上劃的收入和本級庫直接收納的收入,對帳程序比照縣(市、區(qū))對帳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國庫與同級財政、征收機關之間的對帳按照人民銀行省分行、省財政廳湘銀發(fā)[1996]248號文下發(fā)的《湖南省鄉(xiāng)(鎮(zhèn))國庫管理辦法》、《湖南省鄉(xiāng)(鎮(zhèn))國庫會計核算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調帳第二十三條 對帳中如發(fā)現(xiàn)差錯,首先應查明原因;然后本著誰出差錯誰更正的原則,進行調帳。
第二十四條 征收機關事后發(fā)現(xiàn)預算級次或預算科目錯誤,應按規(guī)定填制更正通知書,并附原出錯的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復印件送國庫調帳。國庫在核算中的錯誤,由國庫自行填制更正通知書辦理更正。
第二十五條 國庫在審查憑證時發(fā)現(xiàn)征收機關開出的憑證有錯,應通知征收機關,確認并更正后按正確的入庫,征收機關也應做相應更正。凡牽涉雙方調帳的,禁止單方自行調帳。
第二十六條 日對帳中生的差錯,應及時調整,在當月糾正,盡量不影響月度報表。月度對帳中發(fā)現(xiàn)的差錯,必須于月后六日內調整完畢。月度對帳的調帳在對帳的當月進行,不影響上月度報表(如二月初對帳時發(fā)現(xiàn)一月份的錯誤,即在--月份調帳)。
年度對帳發(fā)現(xiàn)年內的錯誤,只能在年度整理期中調整,不能跨年。
第二十七條 無正當理由的調帳,國庫應予拒絕。
第六章 責任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對預算收入對帳負有組織和監(jiān)督的責任。財政要經常檢查督促各對帳單位落實對帳辦法,組織現(xiàn)場集中對帳,開展評比競賽,定期召開對帳聯(lián)席會議,協(xié)調解決對帳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征收機關、國庫都要指定專人經辦對帳。月度、年度對帳每次都必須由對帳單位在對帳單上簽證。簽證的內容:對帳結果(如全部相符應寫全部相符,如不符,應寫明錯處及原因);對帳經辦人姓名;對帳日期;對帳單位公章。
各對帳單位都應設立登記簿記錄每次對帳的情況。
第三十條 各征收機關通過對帳要做到確認征收的每筆收入都已入庫。各財政機關通過對帳要做到掌握每筆撥款、退庫、調撥的資金是否按時如數到位。凡發(fā)現(xiàn)問題,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就應追查到底。
第三十一條 凡有不認真對帳、對帳走過場、對帳不及時、不對帳就簽證、簽證不按要求、不查明原因亂調帳或其他影響對帳工作的,要追究經辦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并由財政牽頭聯(lián)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各地(州、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辦法由湖南省財政廳預算處和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國庫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