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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川國稅函[1997]136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8
地 區(qū):四川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后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11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yè)在申報退稅時,如果因遺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貨物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yè)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以及供貨企業(yè)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與專用稅票認證系統(tǒng)電子信息數據核對無誤后,可以辦理退稅。
二、各地主管征稅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yè)上述情況,開具了證明的,必須造冊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