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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財稅[1997]24號頒發(fā)日期:1996-08-2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單位:
近據(jù)部分地方反映,要求對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出口貨物退稅率予以明確。經(jīng)研究,對(94)財稅字第004號第四條和閩國稅流[1994]33號第五條列舉的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出口貨物,應按其征收率6%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并按照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請照執(zhí)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