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張家界市國稅局要求對市級電力執(zhí)行6%增值稅征收率請示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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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湘國稅局函[1997]113號
頒發(fā)日期:1996-09-04
地 區(qū):湖南
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
時效性:有效
張家界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要求對市級電力執(zhí)行6%增值稅征收率的請示》(張國稅[1997]53號)收悉。經(jīng)研究決定,對張家界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地市級)銷售電力不能比照縣以下小水電6%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仍應適用17%稅率繳納增值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