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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湘國稅務局函第135號頒發(fā)日期:1996-10-09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你局《關于賓館附設門市部對旅客銷售貨物是否征收增值稅的請示》(婁地國稅函〔1997〕105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y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02號)第二條規(guī)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上述所稱"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是指包括其向旅客、顧客銷售的貨物在內的全部銷售貨物。因此,新化縣委接待處在其所屬賓館內附設的門市部銷售的貨物,無論是銷售給旅客的,還是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