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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國稅函[1998]4號頒發(fā)日期:1997-02-0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辦公廳:
我局于1997年12月30日收到國家計委上報國務院的《國家計委關于煙草行業(yè)存在的問題及政策建議的報告》(計機輕[1997]2575號,以下簡稱《報告》)的抄送件,《報告》中涉及煙葉農業(yè)特產稅和卷煙消費稅問題?,F對《報告》中有關煙葉農業(yè)特產稅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關于調整煙葉農業(yè)特產稅稅率問題。我局在國家計委召集有關部門參加的關于煙葉政策研究會上以及后來的書面意見歸納起來是,調整煙葉農業(yè)特產稅稅率應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要規(guī)范和調整煙葉收購價格,把各種形式的價外補貼并入收購價格;二是要考慮到那些已經對國家定價和價外補貼全額征收煙葉農業(yè)特產稅的地區(qū),因調整煙葉農業(yè)特產稅稅率而大幅度減少稅收的實際情況,如云南省煙葉農業(yè)特產稅稅率每調低一個百分點,就會使其減少地方財政收入1億元。我們認為,這兩個前提條件是缺一不可的。而《報告》在“三、我們的政策建議”中只提出了提高價格,降低稅率,取消價外補貼的建議,沒有相應提出如何解決像云南省這樣突出問題的辦法。
二、《報告》中提出關于煙葉農業(yè)特產稅稅率具體下調幅度“由國家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確定”的意見不妥。我們認為,稅率調整是一個重大的稅政問題,按部門職責分工,應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