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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財稅字[1998]10號頒發(fā)日期:1997-02-2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家教育委員會:
你委《關于中國教學儀器設備總公司代理進口教學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的函》(教備[1997]25號)收悉。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精神,你委所屬中國教學儀器設備總公司為大專院校進口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儀器設備,其進口后在國內將該項儀器設備提供給大中專院校,此一行為屬增值稅免稅范圍。在社會上銷售的應補交進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