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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地方法規(guī)文 號:川國稅發(fā)[1998]56號頒發(fā)日期:1997-04-16
地 區(qū):四川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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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為了正確貫徹國家出口退(免)稅政策和總局、省局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和完善出口退(免)稅管理,維護出口企業(yè)合法利益,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7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2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對1997年度清算工作做如下補充,請遵照執(zhí)行。 一、時間安排 (一)1998年4月10日前,由出口企業(yè)自行清算,并寫出書面清算報告,填寫清算表報送退稅機關。 (二)1998年4月11日至5月31日,由退稅機關對《通知》所列清算范圍內的退稅情況進行清算。 (三)1998年6月5日前,由各地、市、州退稅機關將清算報告和逐項填好的附表1、附表3-2、附表4-2、附表5報送省局。 (四)1998年6月20日起,由省局組織檢查組對各地清算情況進行抽查, 二、有關要求 (一)各地應高度重視清算工作,嚴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認真綴織實施{997年度清算工作,按時上報清算情況。 (二)各出口企業(yè)上報“1997年度出口企業(yè)出口退稅清算單證不齊備案表”時,須配上現巳取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專用稅票、外匯核銷單,一并交退稅機關申核。 (三)1998年5月31日前,各地應使用審核系統(tǒng)對1997年度計算機審核已辦理退稅的申報數據進行重新審核。重審時必須在審核基本配置中掛上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有條件的地區(qū)還要掛上外匯管理局收匯核銷單及出口貨物專用稅收繳款書電子數據)。 (四)經清算發(fā)現偽造或非法取得有關退稅憑證的,應立即收回已退稅款,并移送稅務稽查及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