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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皖地稅[1998]111號頒發(fā)日期:1997-06-30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地方稅務局;
助力(動)車是近年來出現(xiàn)的一種新式交通工具,目前公安交警部門已在全省范圍內(nèi)將其納入機動車輛管理,上摩托車牌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助力(動)車應按兩輪摩托車稅額征收車船使用稅,并從今年l月1日起執(zhí)行。請各地加強宣傳,抓緊與當?shù)亟痪块T聯(lián)系,在年檢年審時把關,共同做好助力(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