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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中銀資[1998]35號頒發(fā)日期:1997-08-1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qū)分行,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為了加強總行對全系統(tǒng)資金的集中統(tǒng)一調度,總行決定對分行上存總行資金管理規(guī)定進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國銀行上存資金管理規(guī)定》附后。
上存資金管理規(guī)定改變后,分行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各分行應加強對本行資金營運情況的分析預測,掌握本行資金運行規(guī)律,注重資金的期限匹配。
二、為了提高總行在資金調度中的主動性,總行明確規(guī)定:聯行匯差為貸差的分行不得上存總行資金,分行主動上存總行資金必須通過人民銀行實撥頭寸,聯行匯差為借差的分行需要將借差轉上存戶的,必須經總行資金部批準同意后,由總行主動轉入活期上存戶。
三、由于上存資金協(xié)議只是總分行資金管理部門登記臺賬的憑證,所以今后分行上存總行資金時填寫協(xié)議書后不需要再郵寄總行,只需要傳真即可(以后有變化再另行通知)。
四、符合定期上存資金條件的分行要根據本行資金營運規(guī)律,合理確定上存資金的期限結構,活期超限額部分如轉為定期上存,需分行填寫上存協(xié)議傳真到總行資金部資金業(yè)務處,由資金部通知財會部轉賬。
五、分行在執(zhí)行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總行資金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國銀行上存資金管理規(guī)定
為了增強總行對全系統(tǒng)資金集中統(tǒng)一調度的能力,進一步規(guī)范分行上存資金行為,特制定如下規(guī)定:
一、分行上存總行資金最低起存金額為1000萬元。
二、對上存資金實行期限管理,分為活期、三個月、六個月三種期限。
三、分行上存總行資金采取兩種形式:
一是分行主動通過人民銀行實撥頭寸上存;
二是由總行通過聯行主動轉入分行上存戶。聯行匯差為借差的分行需要將借差轉上存的,應事先報總行資金部,資金部批準同意后通知財會部轉入分行活期上存戶。
四、分行請領上存資金必須于每天上午8∶30以前電話或傳真通知總行資金部資金業(yè)務處,并說明請領的具體金額、上存日期。分行上存總行的活期資金每天都可以向總行請領,定期上存資金原則上不得提前向總行請領。
五、上存資金按季結息,如遇利率調整,活期上存資金分段計息,定期上存資金執(zhí)行合同利率。
六、聯行匯差為貸差的分行不得上存總行資金,如分行聯行賬戶出現貸差,必須主動清算,否則總行主動將分行上存戶資金轉入聯行賬戶清算,同時,根據匯差管理制度處以日息萬分之三的罰息。
七、定期上存總行資金的條件:
(一)在總行無任何借款;
(二)長期在總行保持穩(wěn)定的上存資金余額;
(三)活期上存資金必須在總行規(guī)定的限額以上(見附件一)。
八、分行上存總行資金必須簽訂上存協(xié)議(見附件二)。分行上存資金協(xié)議由分行于上存日的當天填寫,由主管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傳真到總行資金部資金業(yè)務處。活期的上存資金協(xié)議不辦理展期手續(xù),定期的上存資金到期后不需調回,需提前通知總行并重新簽訂上存協(xié)議。
九、總、分行資金管理部門憑上存協(xié)議登記臺賬,通知財會部門轉賬。
十、本規(guī)定從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一:中國銀行各分行活期上存資金限額(略)
附件二:
中國銀行各分行上存總行資金協(xié)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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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資金行:│ │借入資金行:│ 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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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 號:│ │賬 號: │ 024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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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戶 行:│ │開 戶 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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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 │大寫: 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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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存日期: │ 年 月 日│期限:□活期 □三個月 □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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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率: │ %(年利率)│劃款方式:□聯行匯差 □實撥頭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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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總、分行利益,特制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
│ 1.分行上存資金金額必須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 │
│ 2.上存資金按季結息,如遇利率調整,活期上存資金實行分段計息,定期上│
│存資金執(zhí)行合同利率; │
│ 3.總行對活期上存資金實行余額管理,分行每日可請領,定期上存資金分行│
│到期請領或續(xù)簽協(xié)議; │
│ 4.分行請調上存資金須于當日8:30前通知總行; │
│ 5.本協(xié)議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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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行公章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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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人簽名(印章) 傳真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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