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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閩國稅發(fā)[1998]29號頒發(fā)日期:1997-08-19
地 區(qū):福建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現(xiàn)將省局《關于加強生產(chǎn)企業(yè)“免、抵、退”稅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閩國稅發(fā)[1998]17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有關條款更正如下:
一、《通知》第二條缺出口中證并補回已“免、抵”稅款=缺出口單證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2×退稅率更正為:缺出口單證應補回已“免、抵”稅款=缺出口單證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二、《通知》第三條福州八縣的“免、抵”稅情況,由福州市國稅局流轉稅處和外稅處匯總上報更正為:福州地區(qū)[含八縣(市)]的“免、抵”稅情況,由福州市國稅局流轉稅處和外稅處匯總上報。
請遵照執(zhí)行。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