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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稅務文書文 號:湘地稅函[1998]120號頒發(fā)日期:1997-09-11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49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鑒于我省煤炭資源分散,多系中、小企業(yè)和個體戶開采經(jīng)營,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易漏征漏管。為加強源程序泉控管,防止稅源流失,經(jīng)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我省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的適用范圍包括煤炭。
二、“資源稅管理證明”由省局統(tǒng)一印制,各地每半年向省局上報一次證明的需要量,并到省局征管處購領。
三、對用石灰石連續(xù)加工鍛燒成石灰、粘土連續(xù)加工鍛燒成紅磚而無法準確計算石灰石、粘土移送使用量的,按照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的《湖南省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移送使用資源稅稅額折算表》(附件1)計算;對施工所用河砂、卵石、石砂石按照《湖南省建筑用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稅額折算表》(附件2)計算。各地可根據(jù)當?shù)氐膶嶋H情況,在省局確定的稅額標準20%的范圍內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