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銀傳[1998]50號頒發(fā)日期:1997-09-1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鑒于目前購匯提前還貸問題比較突出,現(xiàn)將外債管理有關政策重申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外匯局應加強對外債登記和還本付息的管理
1.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在為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時,應當認真審核債務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應當要求債務人提供律師事務所確認借款及借款用途真實性的意見書。
外匯局為外商投資企業(yè)辦理外債登記時,應當要求其提供投資合同、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以及律師事務所對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見書;要求其注冊資本金按合同規(guī)定足額到位;對外借用中長期外債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對外借款利率原則上不得高于國際金融市場同類借款的利率水平。對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外匯局可以拒絕為其辦理外債登記。
2.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后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款的,外匯局核發(fā)的《外債登記證》自簽發(fā)之日起3個月后自動失效。
3.債務人申請補辦外債登記的,外匯局按照外匯管理有關法規(guī)對債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外債登記的行為進行處罰后,方可為其補辦外債登記手續(xù),并要求債務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對借款資金的驗資報告和律師事務所對借款合同的意見書。
4.外匯局應當嚴格控制提前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自營外匯貸款。凡借款合同無提前償還條款的,不得提前還貸;借款合同有提前償還條款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自有外匯償還。
禁止用人民幣購匯提前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自營外匯貸款;禁止異地購匯還貸。
5.債務人同外匯局申請還本付息時,應當提供相關貸款專戶開戶銀行的入帳通知。外匯局確認債務資金到位后,方可核發(fā)“還本付息核準件”。對用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自營外匯貸款的,債務人應當提供所有外匯帳戶的開戶銀行對帳單、外商投資企業(yè)登記證等材料;對有自有外匯的,外匯局應當要求其先以自有外匯償還。
6.外匯局應當加強對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監(jiān)管,對購匯償還金額在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上的,必須跟蹤檢查,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購匯提前還貸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
7.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分局應當對1998年外債登記及償還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重大情況及時上報。
二、各銀行要嚴格控制人民幣貸款投向,防止客戶購匯提前還貸
1.各銀行向境內機構發(fā)放的人民幣貸款,只能用于生產性用途,不得用于購匯還貸。
2.各銀行不得向境內中資機構發(fā)放以外資金融機構或者境外機構作為擔保人的人民幣貸款。
3.各銀行應當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通知的規(guī)定,對1998年7月31日前為客戶辦理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自營外匯貸款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于1998年9月20日前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fā)所轄分支行和分支局、所在地中資銀行、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盡快將本通知轉發(fā)所屬分支行。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