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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外匯法規(guī)文 號:財工字[1998]231號頒發(fā)日期:1997-11-04
地 區(qū):天津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天津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你們上報的《關于申請執(zhí)行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的請示》(財企一[1 998]25號)收悉。根據國務院對1994年12月31日前簽訂合同的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決定精神,同意對天津市1994年12月31日前簽訂合同的外匯借款項目從1998年起至2000年止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審查,天津市1998年符合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條件的企業(yè)104戶,共120個項目,核定1998年以稅還貸限額為48609萬元。具體企業(yè)名單、項目名稱以稅還貸最高限額詳見附件。
二、請財政部駐天津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市財政局和國家稅務局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精神進行審核后,辦理退稅手續(xù)。
三、請專員辦會同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在今年11月底前將審查合格并確認在12月份退稅的實際退稅額電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四、外匯借款逾期項目的以稅還貸限額暫不下達,年終視核定下達的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指標執(zhí)行情況另行研究確定。
附件:1998年度外匯借款項目實行以稅還貸企業(yè)名單及退稅限額(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八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