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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吉國稅聯(lián)字[1998]14號頒發(fā)日期:1998-01-03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州、縣(市、區(qū))支行、各市、州、縣(市、區(qū))財政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稅務稽查部門查補收入入庫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9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關于“稅務稽查收入專戶”的設置。全省國、地稅省、市(州)、縣(市、區(qū))稽查部門均應按照《通知》的規(guī)定分別在同級國庫或國庫指定的商業(yè)銀行“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開設“稅務稽查收入”專戶。用以核算查補的各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
二、關于“稅務稽查收入專戶”的啟用時間。按照《全國稅務稽查工作會議》的安排部署,各地務必于1998年12月底以前完成“稅務稽查收入專戶”的建戶工作,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
三、加強“稅務稽查收入專戶”的管理。為了管好、用好“稅務稽查收入專戶”,及時、準確地核算各項查補稅額、滯納金和罰款,各地稅務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完善相關措施,并與國庫、財政部門共同加強對開設的“稅務稽查收入專戶”
的監(jiān)督管理。稅務稽查部門要指定??苹驅H司唧w負責核算工作,確保專戶收入的準確核算和及時解繳。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