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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冀國稅函[1999]55號頒發(fā)日期:1998-05-11
地 區(qū):河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對部分產品經濟指標調查的通知》(國稅函[1999]14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調查的范圍為《通知》中所列十大類產品的所有生產企業(yè),不包括停產、半停產企業(yè)和個體戶。
二、各市國稅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開展調查,并安排專人負責,逐戶分類填寫《部分產品1998年經濟指標調查表》,并于1999年5月7日前報送省局流轉稅處。
三、此次調查雖然涉及我省企業(yè)不多,但調查的數(shù)據(jù)將作為測算稅負、完善稅制的依據(jù),因此,各市國稅局一定要引起重視,保證數(shù)據(jù)的真實、準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對部分產品經濟指標調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完善稅制,更好的發(fā)揮消費稅宏觀調控作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產品1998年經濟指標進行普查。現(xiàn)通知如下:
一、調查范圍
本次調查范圍為本地區(qū)擬調查產品的所有生產企業(yè)。
本次擬調查的主要產品如下:
(一)酒精
(二)汽車輪胎
(三)摩托車
(四)成品油類。主要包括重油、煤油、溶劑油、潤滑油、石腦油、其他原料油和其他煉制油。
(五)烈性酒。酒度在28度(含)以上,非糧食釀造的酒類產品。
(六)飲料。含各種飲料。
(七)保健食品。經衛(wèi)生部批準印有保健食品標識的食品和藥品。
(八)家具。含各種家具。
(九)實木地板。
(十)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主要包括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照相機、吸塵器、微波爐、彩色電視機、錄音機、放音機、錄像機、組合音響、攝像機、激光唱機、激光視盤機、電子游戲游藝機。
二、調查內容
本次調查的主要內容詳見本《通知》所附《部分產品1998年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及填表說明。
三、調查要求及時間安排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按照《匯總表》的要求,結合本地區(qū)特點逐戶分項統(tǒng)計,必須保證數(shù)字的準確性,最后以《匯總表》形式上報。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開展調查,并安排專人負責本地區(qū)調查情況的匯總工作,保證數(shù)字匯總質量。
(二)1999年5月14日前將本地區(qū)調查表匯總完畢。
(三)5月2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總局流轉稅管理司(不允許發(fā)傳真件)。
為減少社會震動,本次調查僅為一般性普查,各地不必做過多的宣傳解釋工作。
特此通知。
附:部分產品1998年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