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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文 號:湘地稅發(fā)[1999]24號頒發(fā)日期:1998-05-13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單位: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于實行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就地分級入庫辦法的通知》(湘財預字[1999]7號)的規(guī)定,從1999年1月1日起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三稅”)按省與地市縣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庫和地市、縣庫,現將有關稅收計會處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三稅”直接開稅收通用繳款書入庫的,在“預算科目級次”欄內分別填寫省級50%,地市(或縣市)50%:“收款國庫”欄內填寫辦理該項預算收入入庫手續(xù)的當地支庫(中心支庫、分庫)名稱。
二、征收“三稅”直接填開通用完稅證,匯總入庫的,通用完稅證上填開,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的“預算級次”和“收款國庫”欄的填寫類同于稅收通用繳款書。
三、已繳入地市、縣庫的省級收入部分辦理調庫時直接用“更正通知書”通知國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