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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晉財稅字[1999]16號頒發(fā)日期:1998-05-27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財政局、經委、財委、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財稅字[1999]34號)《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我省列名企業(yè)是指太原鋼鐵(集團)公司。列名企業(yè)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月將列名企業(yè)"以產頂進"鋼材免、抵稅情況報省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項,按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太原海關晉經貿貿字[1999]132號文件執(zhí)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補充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