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匯發(fā)[1999]244號頒發(fā)日期:1998-08-2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fā)[1983]95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辦法〉的通知》([84]銀發(fā)字第13號)、《關于對進口黃金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通知》(銀發(fā)[1988]363號)以及《關于重申對進口金銀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銀發(fā)[1989]244號)等文件精神,國家管理金銀的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境內任何企業(yè)、單位不得擅自進口金銀及其制品。為貫徹上述文件精神,防止非法進口金銀及其制品的付匯,現(xiàn)通知如下:
一、凡進口或者代理進口金銀及其制品(金銀條、塊、錠、粉,金銀鑄幣,金銀制品,金基、銀基合金制品,含金銀化工產品,含金銀廢渣、廢液,包金、銀制品,鑲嵌金銀制品等)的企業(yè)和單位,在辦理購付匯時,除提交有效單據外,還須提供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準許進口金銀的批件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否則任何外匯指定銀行均不得為其辦理售付匯。
二、各分局應深入外匯指定銀行調查了解T/T項下進口或者代理進口金銀及其制品的情況,配合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等部門跟蹤進口商品的去向。凡查實屬騙購外匯的,應堅決予以查處。
三、各分局要主動與海關聯(lián)系,加強對“雙零稅率”或低稅率商品的進口付匯審核,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總局。出口收匯核銷業(yè)務人員要密切關注此類進口商品變相重復出口,防止國家外匯資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