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9]57號頒發(fā)日期:1998-09-0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先后建立警務督察機構,積極開展現場督察,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有少數地方公安機關尚未建立警務督察機構,已經建立的也不夠規(guī)范。為了從組織機構上保證警務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公安機關內部監(jiān)督和公安隊伍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fā)[1999]2號)精神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建立和規(guī)范地方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機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配備督察長1名(可由紀委書記兼任),副督察長2名(專兼職各1名),設警務督察處,下設警務督察隊。
二、市(地、州、盟)公安局(處)配備督察長1名(可由紀委書記兼任),副督察長2名(專兼職各1名),設警務督察室,下設警務督察隊。
三、縣(市、旗)公安局配備督察長1名(可由紀委書記兼任),設警務督察隊。
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警務督察處和市(地、州、盟)公安局(處)警務督察室也可以與其下設的警務督察隊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
五、各級公安機關內設的督察機構與本級公安機關其他內設機構的規(guī)格相同,人員編制由各地公安機關內部調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