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財政廳審計廳關于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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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yè)會計準則
文 號:甘政辦發(fā)[1999]49號
頒發(fā)日期:1998-09-23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關于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的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關于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的實施辦法
為了便于會計師(審計)事務所順利開展脫鉤改制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協(xié)字〔1999〕37號)精神,特擬定我省事務所脫鉤改制的實施辦法。
一、脫鉤改制的目標、原則及政策法規(guī)依據
(一)目標和原則
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事務所管理體制,形成以注冊會計師為投資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運行機制,使事務所成為自主執(zhí)業(yè)、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fā)展的社會中介機構。增強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恪守職業(yè)道德,遏制作弊造假,確保執(zhí)業(yè)質量。
各掛靠單位和事務所在脫鉤改制過程中,要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關系;要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改革要求相銜接;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鼓勵事務所走聯合發(fā)展的道路。
(二)有關政策、法規(guī)依據
1.財政部《關于執(zhí)行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與掛靠單位脫鉤的通知》(財會協(xié)字〔1998〕22號);
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事務所體制改革的通知》(財辦字〔1998〕45號);
3.財政部《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財會協(xié)字〔1998〕55號);
4.財政部《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改制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財管字〔1998〕127號);
5.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若干問題的通知》(會協(xié)字〔1998〕344號);
6.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體制改革中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協(xié)字〔98〕26號)。
二、脫鉤的內容
脫鉤是指事務所在人員、財務、業(yè)務、名稱四個方面與掛靠單位徹底解除原來的關系,從而成為名副其實的自主執(zhí)業(yè)、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fā)展的社會中介機構。
(一)人員脫鉤
1.事務所職齡內的在職人員,不再列入國家編制,不再是掛靠單位的在冊人員,由事務所自行管理人事工作。其人事關系轉至人才交流中心或經有關部門批準,由省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代為保管人事檔案,提供人事服務。
事務所人員的黨團、工會關系可暫由原掛靠單位管理,或交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已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由事務所返聘的人員,其人事檔案由原所在單位繼續(xù)管理。
3.新增人員由事務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主向社會招聘,不再列入國家編制。
4.事務所實行主任會計師負責制,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法人代表。脫鉤初始,可由掛靠單位提名,事務所職工民主協(xié)商或者招標確定主任會計師。脫鉤以后,原掛靠單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務所負責人,以后按事務所章程規(guī)定產生主任會計師。主任會計師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擔任,其年齡男、女均不得超過69歲。
(二)財務脫鉤
1.脫鉤改制前,由掛靠單位負責對事務所進行清產核資。本著“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兼顧掛靠單位資本投入與注冊會計師智力勞動形成事務所資產積累的特點,按照規(guī)定界定產權,妥善處理事務所的存量資產。
2.脫鉤過程中,國有事務所上繳掛靠單位的一切資產均屬國有資產,不得變相成為掛靠單位小集體的財物,不得在掛靠單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
(三)業(yè)務脫鉤
1.事務所不再是掛靠單位的下屬機構,不得行使掛靠單位的一切行政權力。禁止事務所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執(zhí)業(yè)或招攬業(yè)務,禁止以行政權力占領市場。
2.掛靠單位不得通過事務所將行政權力轉化為有償服務。禁止為事務所指定客戶,禁止干預事務所執(zhí)業(yè)行為。禁止掛靠單位在職人員到事務所兼職,禁止掛靠單位向事務所收取回扣或變相收取“業(yè)務介紹費”及各種報酬。違者嚴肅處理。
(四)名稱脫鉤
1.事務所的名稱不應保留有原掛靠單位名稱的痕跡。
2.事務所名稱不允許冠以地名、單位、部門等稱謂。
三、改制的組織形式
改制是指在脫鉤的同時調整、完善和改革事務所的所有制。國有事務所是脫鉤改制的主要對象。脫鉤改制后事務所應具備的各項法定條件要求不變,繼續(xù)嚴格執(zhí)行《注冊會計師法》和清理整頓的各項規(guī)定。
(一)事務所改制的主要形式
1.合伙制事務所。由兩名以上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出資設立,按照出資比例或協(xié)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由五名以上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出資發(fā)起設立,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法律責任。
考慮到我省經濟發(fā)展現狀,個人出資難以一步到位,事務所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經與掛靠單位協(xié)商后采用過渡辦法。即事務所可占用原掛靠單位部分國有資產作為投資,其余由個人出資。占用的國有資產可分三至五年歸還。占用期間投資單位每年收取一定的占用費,但不得參與事務所的內部管理。
改制后的事務所發(fā)起人男女均不得超過69歲。具有高級財會、審計專業(yè)技術職稱者作為發(fā)起人可按不超過65歲掌握,但須報經省注協(xié)審查同意。
(二)改制申報材料及內容
1、事務所改制由省財政廳批準,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視為完成。改制事務所應向省注協(xié)提交申請報告并附以下材料:
(1)事務所章程(草案);
(2)發(fā)起人簡歷和出資人簡歷;
(3)出資人協(xié)議書;
(4)擬任主任會計師人選的有關資料;
(5)出資證明材料;
(6)其他注冊會計師和從業(yè)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7)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8)辦公場地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9)有關清產核資、產權處置等材料;
(19)人員脫鉤的有關手續(xù)及證明材料。
2、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2)業(yè)務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發(fā)起人、出資人姓名;
(5)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6)出資人出資的方式、時間和出資額;
(7)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guī)則;
(19)事務所解散與清算辦法;
(11)其他需要規(guī)定的事項。
3、出資人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出資人的權利;
(2)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3)出資方式、時間及金額;
(4)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5)審批機關要求以及出資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4、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財務管理制度;
(3)執(zhí)業(yè)質量控制制度;
(4)業(yè)務檔案管理制度;
(5)其他管理制度。
四、關于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
(一)以1998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由掛靠單位負責做好事務所的財產清查、財務審計、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等項工作。通過財產清查和財務審計,查清事務所全部資產狀況,清理債權債務,處理財政收支中的違規(guī)問題。
(二)產權界定應本著“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規(guī)定進行。
1.凡由全民單位開辦或掛靠全民單位并注冊為全民所有制性質的事務所,如開辦資本是由全民單位投資或用全民單位名義借款(包括由全民單位擔保貸款)投資的,其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家所有。
2.對掛靠全民單位、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事務所,如只有全民單位投資,沒有非全民性質的合法投資,其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家所有;如全民單位沒有投資,又沒有為其承擔過民事經濟責任的,不認定其中有國家所有成份。
3.全民單位與非全民單位或個人共同出資開辦的事務所,按投資比例劃分產權。
(三)對事務所中的國有資產和掛靠單位過去無償提供給事務所使用的國有資產,經掛靠單位與事務所協(xié)商,可以由掛靠單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視情況全部或部分以長期借款、租用或融資租賃形式租借給改制后的事務所繼續(xù)使用,掛靠單位通過收取租金或分期還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國有資產。其中,辦公用房等不動產的租金參照當地同類不動產平均租金水平確定;借款利息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確定,融資租賃費標準一般應能夠補償融資租賃財產價值。
(四)事務所內部負債性的各種基金按以下辦法處理:
1.對事務所結余的職業(yè)風險基金的處置要與承擔過去事務所風險責任相結合,其留取由掛靠單位與事務所協(xié)商確定,由占有方對改制前事務所的職業(yè)風險承擔責任。
2.未實行房改的事務所,結余的職工住房基金留給改制后的事務所,專項用于解決改制前事務所職工住房的遺留問題;如事務所職工已完成房改、沒有住房遺留問題并仍有結余的,應將結余部門上交掛靠單位。
3.事務所結余的后續(xù)教育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等對內負債性基金,留給改制后的事務所,其處置辦法由改制后的事務所與改制前事務所的全體職工協(xié)商確定。
掛靠單位應監(jiān)督事務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計提上述對內負債性的各項基金,對錯提的應該予以糾正。
(五)脫鉤改制中要解決好原有人員的安置問題。原有人員的安置費用由事務所負擔。脫鉤改制后的解聘人員,事務所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加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各項社會保險,其費用從事務所業(yè)務收入和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中解決;脫鉤改制中撤銷的事務所,其解聘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障統(tǒng)籌費用在財產清算中解決。
(六)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核的日期,為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的基準日(即1998年12月31日)。此其準日至改制后事務所批準成立期間發(fā)生的損益,仍按改制前體制受理。
(七)掛靠單位要與事務所按照上述規(guī)定簽訂事務所產權劃分、資產處置協(xié)議書,并附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等有關資料作為向省注協(xié)報送脫鉤改制后事務所機構審批的要件。
(八)凡在事務所脫鉤改制中違反國家有關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五、組織領導、進度要求及其他
(一)事務所的脫鉤改制在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的領導和監(jiān)督下進行,省財政廳審批,由省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組織、指導,具體事宜由省注協(xié)注冊部辦理。
(二)全省事務所脫鉤改制要在1999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目前仍達不到法定辦所條件和雖達到基本條件,但規(guī)模過小的事務所,鼓勵其在脫鉤改制中積極聯合、合并、重組。在脫鉤改制期限內,采取聯合、合并、重組方式新組建的事務所,達到法定辦所條件,按要求申報和提交各種材料,經省注協(xié)審批,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后即可開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