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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guī)文 號:財債字[1999]193號頒發(fā)日期:1998-10-1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計劃單列企業(yè)集團,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申報程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貸款、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fā)展基金貸款)項目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完成立項審批手續(xù)后,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對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包括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償還能力和配套資金等進行審查,落實還款責任,并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負擔情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申請。
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按轉貸類型劃分為三類:一類項目是地方財政作為貸款項目借款人的項目,二類項目是地方財政為貸款項目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三類項目是地方財政既不作為借款人也不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貸款項目的轉貸類型由地方財政在向財政部申報項目時確定。
三、地方財政申報的貸款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符合貸款國關于貸款使用領域和規(guī)模等方面的規(guī)定,并考慮貸款項目所需設備和技術對貸款國別的要求。
四、一個項目一般只申報一個貸款國別;如確實需要,也可以申報2-3個貸款國別,同時表明優(yōu)先選擇的順序;如申報項目時尚無法確定貸款國別,也可以不列貸款國別。
五、地方財政申報貸款項目時,應向財政部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地方財政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函。申請函應說明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貸款國別、貸款金額、借款人、轉貸類型、配套資金來源等情況。
(二)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有關部門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件。
(四)申報日元貸款項目時,需提供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有關部門批復件。
六、貸款項目如需調整貸款國別,由地方財政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附項目單位書面申請),財政部統籌考慮貸款國別政策及貸款額度后確定。
貸款項目如需撤消,應由項目單位向地方財政提出申請,經地方財政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核準。
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及計劃單列企業(yè)集團所屬單位或企業(yè)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申報,比照地方財政的申報程序辦理。
八、地方財政、國務院有關部門及計劃單列企業(yè)集團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貸款國的有關規(guī)定,積極組織貸款項目,嚴格審查把關,做好對本地區(qū)和本部門貸款項目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并協調解決項目申報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通報。
九、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