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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湘地稅發(fā)[1999]91號頒發(fā)日期:1998-10-16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實施細則》所附的“礦產(chǎn)資源分類細目”中的分類“地下水、礦泉水”屬于礦產(chǎn)資源中的“水氣礦產(chǎn)”。為了促進國有資源的合理開采利用,杜絕對地熱資源的亂挖濫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向人民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內(nèi)開采地熱水(俗稱“溫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對地熱水資源按“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稅目征收資源稅,其單位稅額暫定為1元/噸。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各地在執(zhí)行中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