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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稅委會字(2000)4號頒發(fā)日期:1999-04-26
地 區(qū):西藏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海關總署、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部分目稅率?,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相關稅目2000年稅率水平,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照相機及其器材”、“佛像、轉經筒等佛教用品”、“鐘、表”、“海參、魷魚、燕窩等高級食品”、“香水、胭脂等化妝用品”五個稅目的稅率。具體調整情況見《2000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稅率調整表》。
二、此次稅率調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截止期限為200年12月31日。
三、此次稅率調整由海關總署對外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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