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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署稅[2000]149號頒發(fā)日期:1999-04-3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部分稅目稅率?,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相關稅目2000年的關稅稅率水平,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照相機及其器材”、“佛像、轉經(jīng)筒等佛教用品”等五個稅目的稅率(詳見附件二)。
此次稅率調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截止期限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關總署通知,國務院決定對《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中“照相機及其器材”等五個稅目的稅率進行調整(詳見附表)。此次稅率調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截止期限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海關
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