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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國稅函[2000]658號頒發(fā)日期:1999-09-2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方便各地車船使用稅完免稅標志的印發(fā),經(jīng)研究決定,2001年的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式樣、顏色,均與2000年的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式樣、顏色相同,僅印制年份改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車船使用稅完免稅標志式樣和顏色均與2000年相同,每年的標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區(qū)分,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向各地制發(fā)車船使用稅完免稅標志式樣。請各地今后務必嚴格按2000年的式樣、顏色和要求印制車船使用稅標志,不得擅自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