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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財預[2000]383號頒發(fā)日期:1999-12-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各港海關:
為規(guī)范船舶噸稅收入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將船舶噸稅納入預算,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預算級次
自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噸稅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二、預算科目
海關征收的船舶噸稅收入,在《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第16類“船舶噸稅”科目中反映。其中:按《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征收的船舶噸稅收入,在1601款“船舶噸稅”中反映;船舶噸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在1620款“船舶噸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中反映。
三、繳庫
(一)船舶噸稅收入,由海關征收后就地辦理繳庫。
(二)海關辦理船舶噸稅收入繳庫,使用海關專用繳款書,繳款書的“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其他各欄,按國家金庫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要求填寫。
四、其他
(一)船舶噸稅納入預算管理后,仍專項用于海上航標的維護、建設和管理,原由交通部安排的船舶噸稅支出由財政部根據交通部編制的預算,經核定后予以核撥;海關征收船舶噸稅所需經費,納入關務費,由財政部通過預算安排。
(二)在《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支出”第6l類“其他支出”中增設6l15款“航標事業(yè)發(fā)展支出”,反映由船舶噸稅收入安排并專項用于海上航標建設、維護和管理的支出。
(三)本通知下發(fā)后,各地海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應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收入及時上繳中央國庫。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不按要求上繳,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船舶噸稅收入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