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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皖國稅函[2001]97號頒發(fā)日期:2000-03-22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0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1]10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退稅管理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6號),以下簡稱《清算辦法》)和本《通知》規(guī)定的清算范圍、內容、要求開展2000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
出口企業(yè)清算面和出口退稅管理機關的復核面都必須達到100%。
二、對列入《備案表》的2000年度出口貨物,在2001年6月30日前補齊退稅單證且信息、回函無問題的,可辦理退(免)稅。除此以外,退稅機關不得受理出口企業(yè)提出的上年度退(免)稅申報和備案。
三、出口企業(yè)退(免)稅清算表格詳見《清算辦法》附表5-9;退稅管理機關上報的清算表格詳見《清算辦法》附表4和省國稅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 99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皖國稅函[2000]74號)附表1、2、3、10.
四、各出口退稅管理機關務必于2000年4月10日前將清算書面報告和清算匯總表上報省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