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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銀發(fā)[2001]92號頒發(fā)日期:2000-05-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重慶、北京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支持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剝離不良外匯資產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接不良外匯資產后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現(xiàn)將相關外匯管理政策明確如下:
一、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須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將2001年3月31日(含31日)前已承接的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剝離的境內不良外匯資產全部轉換為人民幣資產;外幣與本幣的轉換匯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00年美元與人民幣的年平均匯率(100:827.84)計算,其他幣種按2000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的中間價折算成美元后套算。
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2001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承接的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對境內機構的不良外匯貸款,同樣應全部轉換為人民幣資產,外幣與人民幣的轉換匯率以確權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因承接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的不良外匯貸款而與企業(yè)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日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為基準,自行協(xié)商浮動水平,浮動范圍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
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繼續(xù)持有對境外機構的外匯資產。
三、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已剝離的不良外匯貸款清單(包括剝離時貸款余額、剝離時間、原貸款時間、最初貸款金額及借款單位名稱)于2001年4月30日前報所在地外匯分支局;同時,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也應將已承接的不良外匯貸款清單(包括剝離時貸款余額、剝離時間、債務人名稱)于2001年4月30日前報所在地外匯分支局。
對今后剝離的不良外匯貸款,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在完成剝離后15個工作日內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匯分支局提供清單。
外匯分支局應將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報清單與登記信息核對。已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登記的,應予注銷;未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登記的,不再辦理登記。
四、除向境外債務人收取外匯本息或投資收益外,禁止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向境內債務人收取外匯本息。
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經獲得的外匯收入,接本通知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支局申請結匯。
今后,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境外獲得的外匯收入,應在外匯收入調入境內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支局申請結匯。
五、目前暫不允許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購匯充抵已剝離的外匯不良貸款。
六、對于各資產管理公司向境外出售不良資產所涉及的相關管理政策,有關部門將另行研究制定。
七、其他現(xiàn)行有關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剝離不良外匯貸款的外匯管理政策,如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八、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