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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公字[2001]第175號頒發(fā)日期:2000-08-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供電部門在農村低壓電網改造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村委會和農民收取施工費、材料費是否屬于濫收費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示》(魯工商公字[2001]9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有關規(guī)定,國家已安排??钣糜谵r網改造,除電能表以下人戶線由農民出資購買,部分改造資金不足地區(qū)電能表由農民集資購買外,嚴禁向農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費、施工費、管理費、手續(xù)費、供電及配電貼費(增容費)等其他費用。
二、供電部門是提供電力服務的經營者,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公用企業(yè)。供電部門在農網改造中,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農民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與村委會簽訂格式合同,向農民收取材料費、施工費等費用,其行為實質上是濫用其在農網改造中的獨占地位,強行收取不該收取的費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關于禁止公用企業(yè)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六項所列“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應的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限制競爭行為,應當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二00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