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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guī)文 號:財會字[2001]5號頒發(fā)日期:2000-10-1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金融企業(yè)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企業(yè)(簡稱企業(yè),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等。
第三條 企業(yè)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yè)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y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yè)發(fā)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yè)本身的各項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yè)持續(xù)、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 企業(yè)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yè)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yè),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yè)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 企業(yè)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 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yè)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yè)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yè)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yè)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yè)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yè)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yè)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業(yè)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除特別規(guī)定的項目外,企業(yè)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fā)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yè)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fā)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guī)定者外,企業(yè)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企業(yè)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yè)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yè)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yè)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qū)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實行分業(yè)管理的要求,分別財產險、人身險和再保險進行核算和報告。
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業(yè)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分為:火災保險、汽車保險、船舶保險、貨運保險、航空航天保險、農業(yè)保險、長期工程保險和其他財產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分為:團體人壽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個人年金保險、簡易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分為:分入保險業(yè)務和分出保險業(yè)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分別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進行核算和報告。
(一)綜合類證券公司的證券業(yè)務分為證券經紀業(yè)務、證券自營業(yè)務、證券承銷業(yè)務和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yè)務四種。
(二)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yè)務,即只能專門從事代理客戶買賣股票、債券、基金、可轉換企業(yè)債券、認股權證等。
第十四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信托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分別進行核算和報告。
第二章 資 產
第十五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
第十六條 企業(yè)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將其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jié) 流動資產
第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八條 銀行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現金、各種短期貸款、短期投資、其他應收款、待攤費用等。
(一)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銀行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于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應分別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二)存放境內同業(yè)款項、存放境外同業(yè)款項和存放系統(tǒng)內款項,是指銀行之間由于日常資金往來而發(fā)生的存入境內外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本系統(tǒng)內其他銀行機構的往來款項。存放境內同業(yè)款項、存放境外同業(yè)款項和存放系統(tǒng)內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銀行應分別存放境內同業(yè)款項、存放境外同業(yè)款項進行核算。
(三)資金拆放是銀行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銀行的資金拆放業(yè)務應單獨核算并在會計報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四)貼現,是指銀行向持有未到期商業(yè)匯票的客戶辦理貼現的款項。銀行為客戶辦理貼現時,應按匯票金額入賬。
(五)短期貸款,是銀行根據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
貸款業(yè)務應按發(fā)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中期貸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的各種貸款;長期貸款是指期限在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貸款本金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規(guī)定的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抵押貸款應按實際支付給借款人的金額入賬
(六)代理貸款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作為表外業(yè)務進行核算。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應收利息、應收保費、分保業(yè)務往來、預付賠款、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保證金、其他應收款、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
(一)保戶質押貸款,是指人壽保險公司按規(guī)定對保戶提供的質押貸款。保戶質押貸款按實際發(fā)放的款項入賬,并按照借款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保戶質押貸款應于期末按照本金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價值,并確認為利息收入。
保戶質押貸款期末不計提貸款呆賬準備。
(二)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期末,應收保費應當計提壞賬準備。
(三)分保業(yè)務往來,是指保險公司之間開展分保業(yè)務發(fā)生的各種往來款項。分保業(yè)務往來應于收到分保業(yè)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yè)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并按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預付賠款,是指保險公司在處理各種賠案過程中按保險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的賠款。
(五)存出分保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yè)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準備金。存出分保準備金應于收到分保業(yè)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yè)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并按分保分出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存出保證金,是指保險公司開展直接承保業(yè)務按合同約定存出的保證金,包括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和存出其他保證金。存出理賠保證金,是指根據理賠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是指發(fā)生共同海損賠案需支付現金擔保時的保證金。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存出保證金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自營證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款項、待攤費用等。
(一)清算備付金,是指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設置“公司”和“客戶”兩個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交易保證金,是指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交存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應按收取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自營證券,是指證券公司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能隨時變現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各項稅費。
公司賣出的證券,在計算賣出證券的成本時,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計算確定。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在期末時對自營證券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核算的差額,應當計提自營證券跌價準備。
第二十一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拆出資金、短期貸款、短期投資等。
(一)拆出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拆借給商業(yè)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出資金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二)短期貸款,是指信托投資公司用自有資金發(fā)放的1年期以內的貸款。貸款本金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規(guī)定的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
(三)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根據提取呆賬準備的貸款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準備的計提比例。呆賬準備必須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呆賬準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后利潤分配。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期檢查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并根據貸款的可收回性,計提呆賬準備。呆賬準備應根據貸款對象的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等,以及貸款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具體計提方法和比例由信托投資公司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提取的呆賬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fā)生呆賬損失,沖減已計提的呆賬準備。已沖銷的貸款呆賬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呆賬準備予以轉回,同時沖減貸款本金。
(四)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根據信托資產的風險程度,按照規(guī)定合理計提信托資產風險準備。提取的信托資產風險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fā)生信托資產損失,沖減已計提的風險準備。已沖銷的信托資產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風險準備予以轉回。
(五)信托貸款、信托投資、受托財產和信托租賃財產等,作為表外業(yè)務進行核算。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yè)務發(fā)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金和存款業(yè)務的企業(yè),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等)。
第二十三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債券等。企業(yè)進行短期投資,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余額,但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業(yè)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與實際取得收入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四條 應收款項,是指企業(yè)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股利等。
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yè)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
第二十五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yè)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yè)受益時,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間攤銷。
待攤費用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節(jié) 長期投資
第二十六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企業(yè)進行長期投資,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七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yè)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yè)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yè)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投資企業(yè)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guī)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guī)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fā)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屬于投資企業(yè)的凈利潤除外,如承包經營企業(yè)支付的承包利潤、外商投資企業(yè)按規(guī)定按照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作為負債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yè)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yè)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fā)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yè)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yè)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fā)生的凈損益為基礎。
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五)企業(yè)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guī)定攤銷,計入損益。
企業(yè)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六)企業(yè)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七)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八條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xù)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企業(yè),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企業(yè)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所收到的處置收入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第三節(jié) 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yè)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 企業(yè)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yè)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企業(yè)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企業(yè)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yè)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yè)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yè)(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y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但是,如果企業(yè)(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企業(yè)(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購買價格也應包括在內。
資產余值是指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yè)(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采用出租人的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采用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如果租賃資產占企業(yè)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低于5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yè)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企業(yè)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如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受讓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跌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相同或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fā)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企業(yè)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三十三條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xù)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三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按規(guī)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五條 企業(yè)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fā)展、環(huán)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企業(yè)所在地,以供股東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yè)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yè)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企業(yè)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企業(yè)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三十六條 企業(yè)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第三十七條 企業(yè)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大修理,大修理費用可以采用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方式的,應當在兩次大修理間隔期內各期均衡地預提預計發(fā)生的大修理費用,并計入當期損益;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fā)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 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支。
第三十九條 企業(yè)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企業(yè)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四十條 企業(yè)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xù),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十一條 企業(yè)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四節(jié)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杀嬲J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企業(yè)自創(chuàng)的商譽,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四十三條 企業(yè)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fā)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四十四條 自行開發(fā)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fā)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fā)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fā)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五條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guī)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guī)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guī)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guī)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guī)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年限攤銷;
(三)合同規(guī)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guī)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guī)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六條 企業(y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fā)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guī)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企業(yè)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yè)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八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十九條 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
(一)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yè)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fā)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fā)行股票支付的手續(xù)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fā)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fā)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fā)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yè)開始經營當月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二)存出資本保證金,是指保險公司按規(guī)定比例繳存的、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的保證金。存出資本保證金應于保險公司成立后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在實際發(fā)生時,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五節(jié) 資產減值
第五十條 企業(yè)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fā)生的損失,對可能發(fā)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yè)應當合理地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但不得設置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yè)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計提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企業(y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企業(yè)應當在期末對各項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yè)在采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減值準備。
證券公司應當在期末對各項自營證券進行全面檢查。自營證券所持有的各項股票、債券、基金等交易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自營證券跌價準備。
證券公司在采用自營證券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采用按自營證券類別計提跌價準備。
第五十二條 企業(yè)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不包括保戶質押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呆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呆賬損失,計提呆賬準備。貸款呆賬準備應根據貸款對象的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以及貸款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
提取的呆賬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fā)生貸款呆賬損失,沖減已計提的呆賬準備。已沖銷的貸款呆賬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呆賬準備予以轉回。
銀行應當在期末對各項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并按規(guī)定提取呆賬準備。計提呆賬準備的資產,是指銀行承擔風險和損失的下列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對由銀行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xié)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要計提呆賬準備。
銀行不承擔風險和還款責任的委托貸款和代理貸款等資產,不計提呆賬準備。
銀行應當根據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準備的計提比例。呆賬準備必須根據資產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呆賬準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后利潤分配。
銀行應當按期檢查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并根據貸款的可收回性,計提呆賬準備。呆賬準備應根據貸款對象的財務及經營管理情況等,以及貸款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具體計提方法和比例由銀行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提取的呆賬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fā)生呆賬損失,沖減已計提的呆賬準備。已沖銷的貸款呆賬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呆賬準備予以轉回。
第五十三條 企業(yè)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不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或應收保費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fā)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企業(yè)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yè)自行確定。企業(yè)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企業(yè)所在地。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fā)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fā)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fā)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五十四條 企業(yè)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xù)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五十五條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下列跡象作為判斷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的依據:
(一)市價持續(xù)2年低于賬面價值;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fā)生嚴重虧損;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xù)2年發(fā)生虧損;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xù)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六條 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下列跡象作為判斷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的依據: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huán)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guī)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fā)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fā)生嚴重惡化;
(三)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yè)的生產技術等發(fā)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fā)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如果企業(yè)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fā)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已遭毀損,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
(四)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五十八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并且該項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二)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并且已不能為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
(三)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已經喪失了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一)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某項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逐年下跌,并在剩余攤銷年限內無回升的希望;
(三)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價值;
(四)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實質上已經發(fā)生了減值的情形。
第六十條 企業(yè)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高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實際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沖減已提的減值準備。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當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企業(yè)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企業(yè)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沖回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的利潤處理。
第六十一條 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六十二條 企業(yè)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企業(yè)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章 負 債
第六十三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
第六十四條 企業(yè)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一節(jié) 流動負債
第六十五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內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六條 銀行的流動負債,主要包括一年以下的各項存款、各項借入資金、金融機構往來資金、各種應付預收款項以及發(fā)行短期債券和其他短期負債等。
(一)單位活期存款,是指銀行吸收存款單位而存入的活期存款。單位活期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存款單位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賬。
(二)儲蓄活期存款,是指銀行吸收的居民個人儲蓄活期款項。儲蓄活期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居民個人設置明細賬。
(三)基金存款,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存款?;鸫婵顟磳嶋H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基金委托人進行明細核算。
(四)銀行卡存款,是指銀行辦理銀行卡業(yè)務時,持卡人存入本行的備付金存款。銀行卡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持卡人進行明細核算。
(五)向中央銀行借款,是指銀行向中央銀行借入的日拆性借款、臨時周轉借款、季節(jié)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經批準向中央銀行借入的特種借款。向中央銀行借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借款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六)貼現融資,是指銀行以客戶貼入的未到期商業(yè)票據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和向其他商業(yè)銀行辦理轉貼現而獲得的資金。貼現融資應按實際取得的資金入賬,并按再貼現或轉貼現銀行進行明細核算。
(七)境內同業(yè)存款,是指其他銀行因與本行發(fā)生的日常結算往來而存入本行的清算款項。銀行同業(yè)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存款銀行進行明細核算。
(八)非銀行同業(yè)存款,是指非銀行同業(yè)存入本行的各種存款。非銀行同業(yè)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存款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九)境外同業(yè)存款,是指銀行吸收的境外金融機構的存款。境外同業(yè)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存款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十)同業(yè)拆入,是指銀行從境內外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同業(yè)拆入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拆入資金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十一)系統(tǒng)內存款,是指銀行系統(tǒng)內其他行存入本行的各類資金。系統(tǒng)內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存款行進行明細核算。
(十二)證券公司轉存款,是指證券公司按規(guī)定轉存銀行的股民存款。證券公司轉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轉存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十三)系統(tǒng)內借款,是指銀行從系統(tǒng)內其他行借入的資金。系統(tǒng)內借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借出行進行明細核算。
(十四)銀團貸款資金,是指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所集中其他參與行撥來的銀團貸款資金。銀團貸款撥來來資金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銀團貸款參與行進行明細核算。
(十五)轉貸款資金,是指銀行根據協(xié)議發(fā)放轉貸款而融入的款項,如轉貸外國政府貸款資金、轉貸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等。轉貸款資金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轉貸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十六)回購證券款,是指銀行按回購協(xié)議賣出證券的款項?;刭徸C券款應按交易對象和券種進行明細核算。
(十七)匯出匯款,是指銀行為申請人辦理的委托本系統(tǒng)其他行或系統(tǒng)外其他銀行解付的匯款。匯出匯款應按匯票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
(十八)開出本票,是指銀行為申請人簽發(fā)銀行本票所收取的款項。開出本票應按銀行本票的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
(十九)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是指銀行收到的其他行委托本行解付或支付給未在本行開戶的單位及個人的匯款或其他臨時性款項。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應按收款人等進行明細核算。
(二十)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務,是指銀行在本年度內到期應歸還的長期負債。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務應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第六十七條 銀行應對存款根據存款金額及其存續(xù)期限和規(guī)定的利率,按期計提應付利息。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的流動負債,主要包括短期借款、拆入資金、應付傭金、應付手續(xù)費、預收保費、預收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存入保證金、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保戶利差、應付利潤、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等。
(一)應付傭金,是指保險公司向壽險經紀人支付的保險代理費。
(二)應付手續(xù)費,是指保險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費。
(三)預收保費,是指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預收的保險費。
(四)預收分保賠款,是指保險公司分出分保業(yè)務按保險合同約定預收的分保賠款。預收分保賠款應于收到分保賬單時,按照分保業(yè)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并按分保接受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應付保戶利差,是指保險公司人壽保險業(yè)務按保險合同約定發(fā)生的應付給保戶的利差支出。應付保戶利差,應于期末根據保險精算部門提供的精算結果入賬,并按保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存入保證金,是指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接受存入的保證金,包括存入理賠保險金、存入信用險保證金。存入理賠保證金,是指保險公司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賠保證金。存入信用險保證金,是指保險公司收取的保戶按規(guī)定交付的保費保證金。存入保證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并按存入保證金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七)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經發(fā)生保險事故并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fā)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guī)定對未決賠款提存的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估計方法可以采用分組法、個案法等。
(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yè)務在會計期末,按規(guī)定從本期尚未到期責任保費收入中提存的、以備將來發(fā)生賠款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九)存入分保準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yè)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準備金。存入分保準備金應于收到分保業(yè)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yè)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并按分保接受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的流動負債,主要包括質押借款、代買賣證券款、代發(fā)行證券款、代兌付債券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交稅金、預提費用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等。
(一)質押借款,是指證券公司用自營證券向金融機構質押而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本金。質押借款應按借款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二)代買賣證券款,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由客戶交存的款項。代買賣證券款應按客戶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發(fā)行證券款,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fā)行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資金。代發(fā)行證券款應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四)代兌付債券款,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業(yè)務而收到委托單位預付的兌付資金。代兌付債券款應按委托單位和債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七十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流動負債,主要包括拆入資金、應付賬款、代發(fā)行債券款、代兌付債券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預提費用等。
(一)拆入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拆入資金應按實際借入的金額入賬。
(二)代發(fā)行債券款,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fā)行債券所形成的應付債券資金。代發(fā)行債券款應按委托單位和債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兌付債券款,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業(yè)務而收到委托單位預付的兌付資金。代兌付債券款應按委托單位和債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四)資金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權信托和公益信托等,作為表外業(yè)務進行核算。
第七十一條 各種短期存款、借款、帶息應付票據、短期應付債券等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或債券面值,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七十二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二節(jié) 長期負債
第七十三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各項長期負債應當分別進行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列項目反映。證券公司將于一年內到期償還的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單獨反映。
第七十四條 銀行的長期負債,主要包括1年以上(不含1年)的單位定期存款、儲蓄定期存款、長期借款、發(fā)行的長期債券等。
(一)定期存款,是指銀行吸收存款單位定期存入的存款。定期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存款單位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賬。
(二)定期儲蓄存款,是指銀行吸收的居民個人定期儲蓄款項。定期儲蓄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居民個人存款種類設置明細賬。
第七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長期負債,主要包括保戶儲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保險保障基金、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
(一)保戶儲金,是指保險公司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的保險業(yè)務,收到保戶繳存的儲金。保戶儲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并按保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長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guī)定提取的準備金。
(三)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對人壽保險業(yè)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guī)定提存的準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yè)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guī)定提存的準備金。
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并按險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保險保障基金,是指保險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于年末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達到總資產的6%時停止計提。
第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長期負債,主要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第七十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長期負債,主要包括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第七十八條 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長期負債應當按照負債本金或債券面值,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并按《企業(yè)會計準則--借款費用》(以下簡稱借款費用準則)的規(guī)定處理。
按照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yè),因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應納稅或可抵減性時間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應單獨核算,作為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
第七十九條 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應當按照實際的發(fā)行價格總額,作負債處理;債券發(fā)行價格總額與債券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在債券的存續(xù)期間內按實際利率法或直線法于計提利息時攤銷,并按借款費用準則規(guī)定的處理。
第八十條 企業(yè)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是指因借款而發(fā)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fā)生的匯兌差額。因借款而發(fā)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xù)費等。
除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fā)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應按借款費用準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八十一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yè)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企業(yè)的所有者權益,主要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保險公司的總準備金,證券公司的一般風險準備,以及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賠償準備也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總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按規(guī)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于巨災補償的風險準備金。
一般風險準備,是指證券公司按規(guī)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于彌補虧損的風險準備。
信托賠償準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按規(guī)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于賠償信托業(yè)務損失的風險準備。
第八十二條 企業(yè)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yè)章程,或合同、協(xié)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yè)的資本。
(一)一般企業(yè)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guī)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yè)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yè)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y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fā)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應按以下規(guī)定核算: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范圍內發(fā)行股票取得。公司發(fā)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fā)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內發(fā)行外資股的上市公司,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八十三條 企業(yè)資本(或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符合增資條件,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增資的,在實際取得股東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企業(yè)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實際發(fā)還投資時登記入賬。采用收購本企業(yè)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yè)股票時,登記入賬。
企業(yè)應當將因減資而注銷股份、發(fā)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賬戶的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股東按規(guī)定轉讓其出資的,企業(yè)應當于有關的轉讓手續(xù)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第八十四條 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項目主要包括:
(一)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yè)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二)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是指企業(yè)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三)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yè)因接受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項目核算。
(四)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企業(yè)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五)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yè)接受外幣投資因所采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六)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
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八十五條 盈余公積分別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定盈余公積,是指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二)任意盈余公積,是指企業(yè)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時,應當將其轉入任意盈余公積。
企業(yè)的盈余公積可以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或股本)。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也可以用盈余公積分派現金股利。
第五章 收 入
第八十六條 收入,是指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yè)往來收入、手續(xù)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fā)行收入、證券自營收入、買入返售證券證券收入、傭金收入、擔保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yè)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
企業(yè)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實現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第八十七條 利息收入、金融企業(yè)往來收入、手續(xù)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傭金收入、擔保收入等,應當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十八條 企業(yè)發(fā)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并確認收入。發(fā)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及以上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上述停止計提或沖減的應計利息,應在實際收到該款項時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八十九條 手續(xù)費收入,應當在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時確認收入,按以下條件具體確認:
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所收取的手續(xù)費,應在收到手續(xù)費時確認收入。
證券公司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手續(xù)費收入,應當在與客戶辦理買賣證券款項清算時確認收入。
銀行和證券公司代兌付證券的手續(xù)費收入,應于代兌付證券業(yè)務基本完成,與委托方結算時確認收入。
銀行和證券公司代保管業(yè)務的手續(xù)費收入,應于代保管服務完成時確認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續(xù)費,作為預收賬款處理,待后續(xù)代保管業(yè)務完成時再確認收入。
證券公司代發(fā)行證券的手續(xù)費收入,應于發(fā)行期結束后,與發(fā)行人結算發(fā)行價款時確認收入。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自營賣出的證券,應在與證券交易所清算時按成交價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額確認收入。
第九十一條 利息收入、金融企業(yè)往來收入、手續(xù)費收入等,應按下列方法分別予以計量:
利息收入和金融企業(yè)往來收入,應按讓渡現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第九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收入,是指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產品、提供與之相關的代理服務以及運用保險資金等日?;顒有纬傻慕洕婵偭魅耄ㄤN售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和分保費收入,提供保險代理、代理勘查等服務取得的手續(xù)費、代勘查收入等勞務收入,運用保險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
保費、分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九十三條 企業(yè)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對各項收入和支出分類分別進行核算;公司的手續(xù)費收入與其支出應當分別核算,不得將手續(xù)費收入與支出直接抵銷。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九十四條 費用是指企業(yè)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顒铀l(fā)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yè)為提供勞務而發(fā)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yè)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第九十五條 銀行業(yè)務的成本,是指銀行在業(yè)務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與業(yè)務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業(yè)往來支出、手續(xù)費支出以及各種準備金。
第九十六條 保險業(yè)務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日?;顒又邪l(fā)生的與保險業(yè)務有關的支出。財產保險業(yè)務的成本包括賠款支出、手續(xù)費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以及營業(yè)稅金及附加;人身保險業(yè)務的成本包括死傷醫(yī)療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退保金、賠款支出、手續(xù)費支出、傭金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以及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再保險業(yè)務的成本包括分保賠款支出、分出保費、分保費用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以及營業(yè)稅金及附加。此外,保險業(yè)務成本還包括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第九十七條 證券業(yè)務的成本,是指證券公司在業(yè)務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與業(yè)務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手續(xù)費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業(yè)往來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以及各種準備金等。
第九十八條 企業(yè)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yè)費用。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在利潤表上分別項目列示。
第九十九條 營業(yè)費用,是指企業(yè)在業(yè)務經營及管理工作中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業(yè)務宣傳費、業(yè)務招待費、防預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安全防衛(wèi)費、壞賬損失、企業(yè)財產保險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理賠勘查費、職工工資、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稅金、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待業(yè)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取暖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fā)費、綠化費、董事會費、上交管理費、銀行結算費等。
第一百條 企業(yè)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等資料,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yè)按規(guī)定給予職工的各種工資性質的補貼,也應計入各工資項目。
支付的職工各項福利費用,如醫(yī)藥費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一百零一條 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fā)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yè)必須分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企業(yè)的成本核算,以月、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的成本與收入核算的起訖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必須一致。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第一百零四條 利潤是指企業(yè)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yè)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yè)利潤,是指營業(yè)收入減去營業(yè)成本和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yè)務利潤,減去營業(yè)費用后的凈額。
保險公司的營業(yè)利潤還應加上投資收益。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yè)利潤加上投資收益(保險公司不含)、補貼收入、營業(yè)外收入,減去營業(yè)外支出后的金額。
投資收益,是指企業(yè)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發(fā)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后的凈額。
營業(yè)外收入和營業(yè)外支出,是指企業(yè)發(fā)生的與其經營業(yè)務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yè)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罰款凈收入等。營業(yè)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yè)外收入和營業(yè)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并在利潤表中分列項目反映。營業(yè)外收入和營業(yè)外支出還應當按照具體收入和支出設置明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所得稅,是指企業(yè)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四)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金額。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yè)的所得稅費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企業(yè)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
1.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yè)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2.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yè)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yè),采用債務法進行核算。在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率計算轉回。
(二)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企業(yè)應當合理劃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界線:
1.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fā)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企業(yè)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照稅法規(guī)定需待以后期間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這里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
(2)企業(yè)發(fā)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guī)定待以后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這里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
(3)企業(yè)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當于以后期間確認收益,但按照稅法規(guī)定需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4)企業(yè)發(fā)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當于以后期間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fā)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2)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3)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4)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三)采用債務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fā)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3)由于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的調整數。
(四)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后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三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并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于發(fā)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yè)一般應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企業(yè),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yè)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會議前,應當將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提請批準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不一致時,其差額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yè)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晒┓峙涞睦麧?,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保險公司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總準備金,用于巨災風險的補償,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證券公司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信托投資公司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賠償準備,用于彌補虧損,不得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yè)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yè)發(fā)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
第一百零九條 可供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等后,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應付優(yōu)先股股利,是指企業(yè)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優(yōu)先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是指企業(yè)按規(guī)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
(三)應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業(yè)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企業(yè)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在本項目核算。
(四)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業(yè)按照利潤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轉作的資本(或股本)。企業(yè)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也在本項目核算。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經過上述分配后,為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企業(yè)如發(fā)生虧損,可以按規(guī)定由以后年度利潤進行彌補。
企業(yè)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yè)實現的利潤和利潤分配應當分別核算,利潤構成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應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yè)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分配的優(yōu)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期末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等,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予以反映。
第八章 外幣業(yè)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外幣業(yè)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yè)務。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外幣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采用外幣統(tǒng)賬制或外幣分賬制進行核算。
采用外幣統(tǒng)賬制核算的企業(yè),應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yè)發(fā)生外幣業(yè)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guī)定外,所有與外幣業(yè)務有關的賬戶,應采用業(yè)務發(fā)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yè)務發(fā)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guī)定處理。
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企業(yè),應當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期末,企業(yè)應將記賬本位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余額按期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折算的金額與記賬本位幣的“貨幣兌換”科目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柏泿艃稉Q”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等。
第一百一十三條 采用外幣統(tǒng)賬制的企業(yè),發(fā)生外幣業(yè)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guī)定外,所有與外幣業(yè)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yè)務發(fā)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yè)務發(fā)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企業(yè)發(fā)生外幣業(yè)務時,如無法直接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等的基準匯率作為折算匯率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幣等以外的其他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美元對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匯率,直接采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
美元、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
第九章 會計調整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會計調整,是指企業(yè)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會計制度等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對企業(yè)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fā)現的會計差錯、發(fā)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yè)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具體原則,是指企業(yè)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適合于本企業(yè)的會計制度中所采用的會計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企業(yè)在會計核算中對于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于本企業(yè)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企業(yè)對其結果不能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計凈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計量、確認、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包括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兩類。
第一節(jié) 會計政策變更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會計政策的變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y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fā)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yè)按照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國家發(fā)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企業(yè)為了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而變更會計政策時,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fā)生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一并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指按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項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假設與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在初次發(fā)生時即采用新的會計政策,而得出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變更會計政策所導致的對凈損益的累積影響,以及由此導致的對利潤分配及未分配利潤的累積影響金額,不包括分配的利潤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儲備基金、企業(yè)發(fā)展基金)。累積影響數通??梢酝ㄟ^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第一步,根據新的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第二步,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第三步,計算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如果需要調整所得稅影響金額的);
第四步,確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稅后差異;
第五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于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未來適用法時,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企業(yè)會計賬簿記錄及會計報表上反映的金額,變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額,不因會計政策變更而改變以前年度的既定結果,企業(yè)應當在現有金額的基礎上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采用。對于比較會計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當一并調整。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yè)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第二節(jié) 會計估計變更
第一百二十一條 由于企業(yè)經營活動中內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某些會計報表項目不能精確地計量,而只能加以估計。如果賴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fā)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積累更多的經驗以及后來的發(fā)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會計估計的變更,如果僅影響變更當期,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如果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變更很難區(qū)分時,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yè)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以及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理由。
第三節(jié) 會計差錯更正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期發(fā)現的會計差錯,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fā)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二)本期發(fā)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直接計入本期凈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當作為本期數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企業(yè)發(fā)現的使公布的會計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
(三)本期發(fā)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fā)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當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四)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現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差錯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的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現的以前年度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以前年度的相關項目。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以前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當一并調整。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yè)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第一百二十九條 企業(yè)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第四節(jié)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第一百三十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以下是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已證實資產發(fā)生了減損;
(二)銷售退回;
(三)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產負債表日后董事會或者行長(經理)會議,或者類似機構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會計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調整事項,但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潤轉增資本)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fā)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這里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
1.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2.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3.提供比較會計報表時,還應調整相關會計報表的上年數;
4.經過上述調整后,如果涉及會計報表附注內容的,還應當調整會計報表附注相關項目的數字。
第一百三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fā)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股票和債券的發(fā)行;
(二)對一個企業(yè)的巨額投資;
(三)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
(四)外匯匯率發(fā)生較大變動。
非調整事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
第十章 或有事項
第一百三十三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予以證實。
第一百三十四條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yè)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yè)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fā)生的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fā)生額及其發(fā)生概率計算確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如果按規(guī)定確認的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三十七條 企業(yè)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第一百三十八條 企業(yè)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項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承兌或再貼現融資、轉貼現融資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的或有負債)。
第一百三十九條 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按本章規(guī)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yè)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yè)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原因。
第十一章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四十條 在企業(yè)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主要存在于: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yè)或受其他企業(yè)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yè)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yè)(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yè)的企業(yè);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yè)。
(二)合營企業(yè),是指按合同規(guī)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yè)。
(三)聯營企業(yè),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yè)的企業(yè)。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yè)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yè)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yè)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yè)。
國家控制的企業(yè)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yè)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系,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當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yè)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yè)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yè)的主營業(yè)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在企業(yè)與關聯方發(fā)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yè)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并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會計報表中的企業(yè)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在與合并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四十四條 企業(yè)應當按照《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guī)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 企業(yè)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tǒng)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四十六條 企業(yè)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yè)除外)。企業(yè)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yè)自行規(guī)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項,如轉讓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報出前發(fā)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條 企業(yè)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5.資本及各項準備情況表;
6.分部報表;
7.資本充足率計算表;
8.其他有關附表。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1.說明貸款的種類和范圍;
2.說明計提呆賬準備的范圍和方法。根據余額一定比率計提的一般準備,應說明該比率是如何確定的;根據個別款項的實際情況認定的準備,應說明認定的依據,如根據對借款人還款能力、財務狀況、抵押擔保充分性等的評價;
3.說明回售證券的計價方法、收益確認方法;
4.對于外匯交易合約、利率期貨、遠期匯率合約、貨幣和利率套期、貨幣和利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應說明其計價方法。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五)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企業(yè)合并、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1.按性質分類列示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披露計算依據;
2.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yè)披露存放同業(yè)款項;
3.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yè)披露拆放同業(yè)款項;
4.按貸款性質(如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披露短期貸款;
5.按性質(如國債、金融債券回購)披露回購證券;
6.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不同期限的中長期貸款;
7.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逾期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8.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呆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9.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呆賬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10.披露呆賬準備的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
11.按境內、境外披露同業(yè)拆入期初數期末數;
12.披露存入承兌匯票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外匯買賣交易保證金等短期保證金期初數期末數;
13.披露發(fā)行的短期債券名稱、面值、發(fā)行日期、到期日、發(fā)行金額;
14.披露銀行承兌匯票、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外匯合約等表外項目,包括它們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四十九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企業(yè)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企業(y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條 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節(jié)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中期結束后60天內(相當于兩個連續(xù)的月度)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 企業(yè)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注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企業(yè)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yè)合并在內,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對合營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五十二條 企業(yè)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yè)名稱、企業(yè)統(tǒng)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企業(yè)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yè),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