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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財金函[2002]6號頒發(fā)日期:2001-02-1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家開發(fā)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針對有關銀行反映的情況,現(xiàn)對債轉股股權處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于銀行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債轉股的,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xiàn)實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則,將貸款等債權轉股后作為銀行的投資核算。
二、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的通知》(財金[2001]127號)的規(guī)定,銀行債轉股后的持股股權,不論上市與否,均應按照其風險大小和一定的風險評估方法足額提取相應呆賬準備。當已計提呆賬準備的持股股權價值回升或風險減少時,相應作減少呆賬準備處理。
三、銀行持有債轉股股權期間,其股權減值通過提取準備進行備抵解決,以真實反映財務狀況。除非被投資企業(yè)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的,經清算仍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才能作為呆賬損失核銷。
四、銀行債轉股股權可按市場原則進行轉讓,轉讓損失作為當期投資損失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