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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2號頒發(fā)日期:2001-02-2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銀行北京代表處 (JCG Bank 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馬來西亞南方銀行北京代表處 (Southern Bank Berha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民商銀行北京代表處 (Bank Dagang Nasional Indones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駐在期限已屆滿,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請。根據(jù)《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現(xiàn)公告如下:
一、撤銷日本信用銀行北京代表處、馬來西亞南方銀行北京代表處、民商銀行北京代表處。
二、取消日本信用銀行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黎錦文(LAI Kam Man)、馬來西亞南方銀行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葉國鑒、民商銀行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項雷(Raymond Xiang)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