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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2]68號頒發(fā)日期:2001-03-07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將2002年度征收個人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以下簡稱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擁有并且使用機動車的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納稅義務人。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擁有并且使用機動車的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同胞為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
二、申報納稅期限:個人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20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全年稅款一次繳納。
三、申報納稅地點:為了方便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x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從2002年起,開始啟用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IC卡征管協(xié)查系統(tǒng),已領取車輛納稅協(xié)查IC卡(以下簡稱IC卡)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期限內(nèi),可持IC卡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北京市分行所屬各聯(lián)網(wǎng)營業(yè)網(wǎng)點或地方稅務機關設置的機動車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
未辦理IC卡和已辦理登記尚未領到IC卡的納稅人(包括新購、過戶、逾期補交稅款的納稅人),須到各地方稅務機關設置的征收窗口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
四、申報納稅手續(xù):
(一)已領取IC卡的納稅人,須持IC卡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
(二)未辦理IC卡和已辦理登記尚未領到IC卡的納稅人,須持車輛行駛證和上年完稅憑證(轉籍、過戶車輛,還須持轉籍、過戶等有關證明)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
五、應納稅額:
北京市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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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項 目 |
計稅單位 |
年稅額 |
|
機動車 |
乘人汽車 |
10座以下 |
每輛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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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座至30座 |
每輛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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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座以上 |
每輛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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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 |
二輪(含輕便摩托車) |
每輛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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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 |
每輛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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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三輪汽車 |
每輛 |
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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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汽車 |
按凈噸位每噸 |
60元 |
(注:
1、掛車根據(jù)乘人數(shù)或載重噸位,分別按乘人或載貨汽車稅額的70%計算。
2、拖拉機(含手扶拖拉機)的掛車按載貨汽車稅額的50%計算。
3、客貨兩用汽車,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收,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征收。
4、新購、新用及復駛車輛,由納稅人提出證明、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相符者,可分月計稅,不滿十五日的不征稅,滿十五日的按一個月計稅。)
北京市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稅目稅額表
|
類別 |
項 目 |
計稅單位 |
年稅額 |
|
機動 車 |
乘人汽車 |
10座以下 |
每輛120元 |
|
11座至30座 |
每輛140元 | ||
|
30座以上 |
每輛1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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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汽車 |
按凈噸位每噸 |
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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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 |
小型二輪 |
每輛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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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 |
每輛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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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 |
每輛48元 |
1、載貨汽車按噸位計算稅額,一噸以下,半噸以上的按一噸計算,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
2、納稅人新購、新使用的車輛及整修復駛的機動車可分月計稅。其中機動車在一個月內(nèi)使用不滿十日的免稅,滿十日的按一個月計稅。)
六、納稅標志:
(一)機動車辦理納稅手續(xù)后,按輛發(fā)放納(免)稅標志。
(二)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和免稅標志一律免收標志工本費。
(三)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同等待遇的國際組織的公務人員、眷屬自用的車輛,殘疾人專用車、無擋風玻璃的農(nóng)用車輛(拖拉機)均不發(fā)放納(免)稅標志。
七、違章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申報納稅的,除補交稅款外,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特此通告。